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