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