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四、

四、 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