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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3. 三十四、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十四、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十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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