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