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