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