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