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