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