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十、 十、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