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 五十、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四十九、 目录 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