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三、

四十三、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