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 四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三十九、 目录 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