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