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