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