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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3. 三十三、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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