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十一、 目录 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