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二十六、

二十六、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