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