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