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