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2. “第二十四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十八、 2. “第二十四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十八、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一项、第八项和第十二项: 十七、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