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增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增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