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