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十)
(十)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