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