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