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