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