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