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