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九、 九、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