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五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五十三、 五十三、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五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