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五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五十一、 五十一、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五十、 目录 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