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