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帐簿”修改为“账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