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