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