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