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