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六、 三十六、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三十五、 目录 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