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一、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