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