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