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