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五、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