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条中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