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 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目录 (一)